支持IPv6网络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政务信息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说明
时间:2017-11-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信息公开说明

 

 

 按照《预算法》、《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和《河北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规定,现将清河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清河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能是:

(一)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的监督,查办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和其他事项。

(二)依法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确定本院检察工作阶段性的工作重点和措施,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人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查办经省院批准需县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五)对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并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派员出席法庭,旅行法律监督职责。负责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分析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组织开展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本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请抗诉。

(八)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九)负责检察技术工作的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制定全院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一)负责全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依法管理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

(十二)协同县委管理,考核本院科长、主任、局长,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十三)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本院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工作,并对本院检察人员执法、执纪情况实行内部监督。

(十六)规划和管理机关的硬件建设,财务和装备工作。

(十七)负责其他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机构设置: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部门机构设置情况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单位规格

经费保障形式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行政单位

副处级

财政拨款

 

 

 

 

 

 

 

 

二、部门预算安排的总体情况

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目前我县部门预算的编制试行综合预算制度,即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反应在预算中。检察院及所属单位的收支包含在部门预算中。

1、收入说明。反映本部门当年全部收入。2017年预算收入 1370.56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 1370.56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

2、支出说明。收支预算总表支出栏、基本支出表、项目支出表按经济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反映检察院年度部门预算中支出预算的总体情况。2017年支出预算1370.5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 632.35 万元,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 738.21万元,全部为本级支出,主要是:办公办案经费、辅警经费、办案(业务)费、业务装备费等。

3、比上年增减情况。2017年预算收支安排  1370.56 万元,较2016年预算增加147.86 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174.65 万元,主要为增加的人员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减少26.79 万元,主要为案件数量减少,项目支出减少支出。

三、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机关运行经费共计安排 30.58 万元,主要用于机关的日常维修、办公用房水电、通讯、取暖等日常运行支出。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17年,我部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安排42.4 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 0万元与上年无变化;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4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为 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 40万元)与上年相比增加8万元,主要原因是因为案件数量较多,办案工作量加大;公务接待费 2.4万元2016年相比减少0.1万元。主要原因为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压缩三公经费支出。

五、绩效预算信息

     总体绩效目标:  

    用于检察院办理相关的办案及省市院交办专案的需要,该项目内容合理适当,预算及各项费用构成安排符合国家政策要求,项目资金符合我县检察院发展需要,对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有极大促进作用;为了国家政策和检察院的发展需要,对我县的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性有极大促进作用。该项目建设内容合理、适当;预算及各项费用构成安排符合有关政策要求,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可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对社会稳定有促进作用

     职责分类绩效目标:

(一)、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报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维护国家的统一、 维护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二)、通过行使检察权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积极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侵犯财产的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通过行使检察权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通过行使检察权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的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实现年度发展规划目标的保障措施

开展全县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部门职责-工作活动绩效目标

151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单位:万元

职责活动

年度预算数

内容描述

绩效目标

绩效指标

评价标准

综合事务管理

120.4

开展全县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各项综合事务工作完成率

 

100%

≥95%

≥90%

<90%

综合事务管理

89.81

开展全县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各项综合事务工作完成率

100%

≥95%

≥90%

<90%

综合事务管理

84

开展全县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各项综合事务工作完成率

100%

≥95%

≥90%

<90%

综合事务管理

84

开展全县检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对外交流工作;进行检察装备建设及维护;配备制式检察服装及法警服装;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

为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各项综合事务工作完成率

100%

≥95%

≥90%

<90%

查办职务犯罪

360

组织指挥或参与办理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及个案协查工作;分析全省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出对策;承办下级检察院反贪反渎工作中重大、疑难问题请示;研究制定全省反贪反渎检察业务工作细则、规定;指导全省在逃职务案件追逃追赃工作,推进全省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

使我省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在全国检察系统位于先进行列

案件侦结率

≥70%

≥65%

≥55%

<55%

使我省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在全国检察系统位于先进行列

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率

≥90%

≥80%

≥70%

<70%

使我省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工作在全国检察系统位于先进行列

查办大要案比率

≥50%

≥45%

≥35%

<35%

 

 

 

 

 

 

 

 

 

 

 

 

 

 

 

 

 

 

 

 

 

 

 

 

 

 

 

 

六、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2017年,我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安排 84 万元。具体内容见下表。

 

 

 

部门政府采购预算

151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单位:万元

政府采购项目来源

采购物品名称

政府采购目录序号

数量  单位

数量

单价

政府采购金额

项目名称

预算资金

总计

当年部门预算安排资金

其他渠道资金

合计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基金预算拨款

财政专户核拨

其他来源收入

合  计

84

 

 

 

1

84

84

84

84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小计

84

 

 

 

 

 

84

84

84

 

 

 

 

政法转移支付

84

信息安全设备

A020103

1

84

84

84

84

 

 

 

 

 

 

 

 

 

 

 

 

 

 

 

 

 

 

 

 

 

 

 

 

 

 

 

 

 

 

 

 

 

 

 

 

 

 

 

 

 

 

 

 

 

 

 

 

 

 

 

 

 

 

 

 

 

 

 

 

 

 

 

 

 

 

 

 

 

 

 

 

 

 

 

 

 

 

 

 

 

 

 

 

 

 

 

 

 

 

 

 

七、国有资产信息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上年末固定资产金额为 2124.48 万元,本年度拟购置固定资产总额为84 万元,主要为信息网络设备,已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详见政府采购表。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固定资产占用情况表

编制部门: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截止时间:2016年12月31日

项 目

数量

价值(金额单位:万元)

资产总额

——

2124.48

1、房屋(平方米)

5358.5

1334.7

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

380

48.71

2、车辆(台、辆)

11

174.73

3、其他设备

——

339.5

4、其他固定资产

——

275.55

 

 

八、专业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指县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等意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租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三公”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7、机关运行费:为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九、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无其他需说明事项

 
友情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正义网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人民网  新华网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